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067號原告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7,937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甲○○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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