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乙○○丁○○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顏毓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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