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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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9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敏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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