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書霓
被   告  王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0,927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4.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
惟被告未依約清償,至民國109年12月15日止,尚欠新臺幣
(下同)7萬0,927元未清償,因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注
意事項、帳務查詢明細等均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