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宜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iPhone」商標手機背蓋保護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宜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iPhone及圖」商標圖樣之手機背蓋保護殼1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此商標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非為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排除適用。而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沒收相關規定修正如前,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自有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專科沒收規定之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7年4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iPhone及圖」商標手機背蓋保護殼1個,經鑑定結果非屬美商蘋果公司授權製作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市值估價單、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