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26號聲請人 張雅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忠隆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證明影本(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並具狀敘明抵押權擔保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及現存餘額。㈡補正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臺中市○○區○○○段0
00地號)㈢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