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53號聲請人 江進喜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灣土地銀行南台中分行購買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日期為何?(本件聲請為本行支票,按常情帳戶扣款日通常為發票日)如有發票日,請提出詳載發票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