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許文生 被告 許根棟
許根朝 許根盛 許國賓 許苡玟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韓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萬5,703元【計算式:2595.25㎡×2,000元/㎡×1/2+228.03㎡×1,800元/㎡×1/2+998.11㎡×1,800元/㎡×1/2+2241.03㎡×1,800元/㎡×1/2=571萬5,7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7,628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段○○○○○號、澎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