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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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
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98年10月30日通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該項通知已於98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
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