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為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2.04晚間8時│99.03.17晚間21時││││許│59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99年度毒│嘉義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98號│偵字第78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99年度嘉簡字第│││││611號│896號│││事實審├───┼────────┼────────┼────────┤││判決│99.04.26│99.06.28││││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99年度嘉簡字第│││││611號│896號│││判決├───┼────────┼────────┼────────┤││判決確│99.05.24│99.07.28││││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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