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黃俊二 被告 蔡合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