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永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1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零壹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潘永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
量0.0108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