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瀚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3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肆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王瀚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出所,並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049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7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951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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