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維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12年8月24日釋放,並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欣生公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2份、欣生公司111年9月8日成分鑑定報告7份等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7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3.5399公克,驗餘重量3.5318公克。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3.5185公克,驗餘重量3.5098公克。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3.5261公克,驗餘重量3.5211公克。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3.5445公克,驗餘重量3.5378公克。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1.3831公克,驗餘重量1.3772公克。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8344公克,驗餘重量0.8285公克。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3.4612公克,驗餘重量3.453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