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88號原告 莊楨庭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 律師被告 黃裕凱 上列被告黃裕凱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611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16號),經原告併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黃虹蓁法官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