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債權人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