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承諭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