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461至247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40歲(民上列受處分人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民國98年8月2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旗監違字第裁85-ZIP007253、ZFP035962、ZFP035966、ZFP035971、ZFP035974、ZFP036060、ZFP036071、ZFP036145、ZFQ017606、ZBR01215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前開汽車),行經該附表所示國道收費站之ETC車道,惟異議人係因甫購入該已裝設E通機之前開汽車未幾,對於E通機之操作方式及所發出聲響表彰之意義尚不熟悉,是以並不知悉異議人各該次行經ETC車道時,存有E通機餘額不足致扣款未成功之情事,要非故意不按規定支付通行費。又異議人早因工作之故而遷往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1樓居住,是以無從實際收受依法寄存於異議人戶籍址,亦即高雄縣美濃鎮成功新村38號之各該次補繳通行費通知書,亦非惡意不補繳應納通行費。詎原處分機關未能體察上情,遽認異議人具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而予裁處異議人無以負擔之高額罰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裁罰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以94年12月1日業字第09400313111號函訂定,並以96年6月4日業字第0966004481號函第1次修正,再以97年7月18日業字第0976004369號函第2次修正),而該注意事項第9、13、17點分別規定:「用路人…因人為因素導致車內設備單元無法正常扣款收費時,依不照章繳費之規定處理」、「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各等語明確,是以如駕駛人使用ETC車道時,因
E通機餘額不足致扣款未成功,再經營運單位依規定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予以通知補繳後,猶未在限期內補繳相關費用者,即存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予以裁罰。
三、異議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前開汽車,行經該附表所示國道收費站之ETC車道時,因車內之E通機餘額不足,致各該次扣款均未成功,嗣電子收費營運單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將各該次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依法寄存送達於異議人設於「高雄縣美濃鎮成功新村38號」之戶籍址,異議人猶未依限補繳通行費,致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於附表所示裁決時間,以該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所示罰鍰等情,為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坦言在卷,並有違規查詢報表、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98年8月20日高監旗字第0980008708號函暨附舉發明細表(內含「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送達情形)、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98年9月15日高監旗字第0980009531號函暨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在卷可稽,自均堪認定,則異議人確有附表所示之10次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未依規定繳費等事實甚明。
四、異議人雖以自己不諳E通機之操作,抗辯自己欠缺違規故意云云。惟查,依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所陳稱:我於97年間購入前開汽車後,該車已裝有E通機,我因工作關係經常駕駛前開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我知道每次經過ETC車道時,E通機會自動扣款40元,也曾辦理儲值過乙次,該次約儲值3、4000元等語,顯見異議人於98年2月之前,已持續使用ETC車道及E通機達相當之期間,並辦理過儲值等手續,則異議人關於其不諳E通機之操作等所辯,是否屬實,原非無疑。
再者,異議人既希求使用ETC車道及E通機之通行便捷性,本即有事先明瞭、熟悉該物使用方式之義務,斷不容異議人於享受免予停車繳納通行費之便捷後,再以不諳E通機操作為由,脫免E通機未順利扣款,且異議人復未依限補費所衍生之相關處罰;況裝設有E通機之車輛,要非必須行經ETC車道不可,而猶得通行其他車道,並以繳交現金、回數票等方式,當場完納應付之通行費,亦為眾所週知之事,異議人竟在未確認E通機餘額狀況之前,即貿然於附表所示之時點,多次逕將前開汽車駛進ETC車道,復又怠於查證E通機是否順利扣款於後,益徵E通機順利扣款與否,俱為異議人所容任者,則異議人確具縱未依規定繳內應付通行費,亦無違其本意之未必故意,至為灼然,異議人辯稱自己欠缺違規故意云云,與實情不符,無足採信。
五、異議人雖另執其並未居住於戶籍地致未實際收受「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為由,希冀免罰。惟查,異議人於97年辦理前開汽車車籍過戶時,於過戶所需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乃係填載其戶籍址「高雄縣美濃鎮成功新村38號」,且異議人迄至98年8月20日方增列「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1樓」為其通訊址,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98年10月16日高監旗字第0980010523號函暨附前開汽車異動歷史查詢單、通訊地址查詢資料、臺北市監理處98年10月26日北市監北字第09861876400號函暨附前開汽車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等件在卷足憑,從而遠通公司於98年8月前將各該次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合法寄存於「高雄縣美濃鎮成功新村38號」後,依法即發生送達之效力,尚不因異議人是否實際收受該等「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而異,異議人徒憑可歸責於自己,且無由苛令監理機關、遠通公司事先查悉之異議人未居住於戶籍址,復未將實際居住地點申報為通訊址等事由,執為免罰之論據,亦顯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附表所示之10次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未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及故意,且其徒憑可單方歸責自己之事由希冀免罰,於法亦屬未合,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處異議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罰鍰,核俱無違誤,異議人各該異議之聲明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編│裁決時間及裁決│時間│收費站│違規事實│違反法條│罰款額│││書案號│(民國)││││(新臺幣)││號├───────┤│││││││本院案號││││││├─┼───────┼─────┼────┼──────┼──────┼──────┤│1│98年08月21日│98年02月13│七堵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旗監違字第裁85│日11時37分│站北(第│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ZIP007253號││7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98年度交聲字第││││││││2461號││││││├─┼───────┼─────┼────┼──────┼──────┼──────┤│2│98年08月21日│98年02月16│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旗監違字第裁85│日10時43分│站南(第│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ZFP035962號││12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98年度交聲字第││││││││2462號││││││├─┼───────┼─────┼────┼──────┼──────┼──────┤│3│98年08月21日旗│98年02月16│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監違字第裁85│日14時18分│站北(第│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ZFP035966號││11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98年度交聲字第││││││││2463號││││││├─┼───────┼─────┼────┼──────┼──────┼──────┤│4│98年08月21日│98年02月16│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旗監違字第裁85│日16時02分│站南(第│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ZFP035971號││13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98年度交聲字第││││││││2464號││││││├─┼───────┼─────┼────┼──────┼──────┼──────┤│5│98年08月21日│98年02月16│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旗監違字第裁85│日16時59分│站北(第│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ZFP035974號││11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98年度交聲字第││││││││2465號││││││├─┼───────┼─────┼────┼──────┼──────┼──────┤│6│98年08月21日│98年02月19│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旗監違字第裁85│日13時37分│站南(第│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ZFP036060號││12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98年度交聲字第││││││││2466號││││││├─┼───────┼─────┼────┼──────┼──────┼──────┤│7│98年08月21日│98年02月19│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旗監違字第裁85│日16時22分│站北(第│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ZFP036071號││10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98年度交聲字第││││││││2467號││││││├─┼───────┼─────┼────┼──────┼──────┼──────┤│8│98年08月21日│98年02月22│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旗監違字第裁85│日08時47分│站南(第│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ZFP036145號││13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98年度交聲字第││││││││2468號││││││├─┼───────┼─────┼────┼──────┼──────┼──────┤│9│98年08月21日旗│98年02月22│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監違字第裁85│日09時01分│站南(第│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ZFQ017606號││10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98年度交聲字第││││││││2469號││││││├─┼───────┼─────┼────┼──────┼──────┼──────┤│10│98年08月21日│98年02月22│後龍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旗監違字第裁85│日11時06分│站南(第│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ZBR012158號││10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98年度交聲字第││││││││2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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