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瓶肆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伽瑪羥基丁酸4瓶(合計淨重27.94公克),經送鑑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惟因未發現涉案之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
107年度他字第1554號簽結在案,然扣押之上開毒品,因屬違禁物,,故除鑑驗用罄者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年5月9日查獲以「吳浩誠」之名義委託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進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查無涉案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他字第1554號為行政簽結在案。而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有該局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瓶共4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自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附表┌──┬───────┬────────────────┐│編號│名稱│重量│├──┼───────┼────────────────┤│一│含有第二級毒品│合計淨重13.01公克,鑑驗取用0.40│││伽瑪羥基丁酸液│公克,驗餘淨重12.61公克│││體之「賀爾蒙動││││情素」液體檢品││││3瓶││├──┼───────┼────────────────┤│二│含有第二級毒品│合計淨重14.93公克,鑑驗取用1.03│││伽瑪羥基丁酸液│公克,驗餘淨重13.90公克│││體之「回春之夜││││」液體檢品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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