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仁傑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家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家庭暴力傷害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依執行機關考評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之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高雄監獄家庭暴力受刑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被告戶口名簿、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高雄監獄公務電話紀錄、接納同意書、高雄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高雄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高雄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高雄監獄個案輔導紀錄、高雄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諭知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暨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第1、2、5款所定事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蔡○○。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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