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世翰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世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趙世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至109年3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審判之進行及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109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