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3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請人岱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遵守不變期間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五號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之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