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原告 蘇丁賀 被告 曾志樺 (原名 曾志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訴字第4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1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傳堯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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