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3號聲請人 陳界同 相對人 黎氏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之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4紙准許強制執行,,其中如附表之本票,其記載付款地為桃園,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故此部份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上開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001│110年1月25日│60,000元│未記載│110年1月25日│SRNO531376││├──┼───────┼────────┼───────┼───────┼───────┼────┤│002│110年1月25日│60,000元│未記載│110年1月25日│SRNO531377││└──┴───────┴────────┴───────┴───────┴───────┴────┘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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