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23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裴徐美英 上列抗告人與被上訴人 張治平 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0年6月1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23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