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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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淑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温淑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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