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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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蔡清松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麗緞 、 歐沛茲 、 歐沛軒 、 歐沛倫 、 歐育菱 、 歐育良 、 蔡素蘭 、 歐正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遲延利息,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以上開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