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李月英 即嘉屋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帝一宅景觀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鑑傳瑞 被告 王柏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第2、4項為請求被告分別刊登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4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6000元。原告聲明第1、3項則請求被告鑑傳瑞給付原告50萬元、與被告王柏皓連帶給付6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890元(計算式:6000+1萬1890=1萬78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