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王姝晰 被告 巫坤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就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有優先購買權存在,自應以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系爭房屋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473號執行程序之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