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32號聲請人 施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帟橙 (原名 林義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有無聲請系爭本票票號CH373552、TH222075、TH2220
74、TH0000000紙本票裁定。(因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聲請狀「貳、事實及理由第一項第九行及所附附表」皆載明相對人已返還上開四紙本票金額。聲請人如仍對此四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已無實益,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