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0號原告 蘇致誠 被告 陳暐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146,000元及FO
CUSmk3.5側群、尾翼1組(下稱系爭側群尾翼組),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所指「系爭側群尾翼組」之訴訟標的價額,致難認原告起訴業已具備法定之必要程式,且尤難憑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基此,本院乃於民國
105年9月23日,以105年度補字第61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側群尾翼組」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估價單),並自行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即上開146,000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5年10月3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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