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57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6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凱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278、18843、20166、20167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4263號、113年度偵字第2705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895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李嘉凱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本案各該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17278、18843、20166、20167號)、追加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24263號、113年度偵字第270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28958號)之附表各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二、三、四、五;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嘉凱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本院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金訴1408卷第100、120、131至139頁),並補充後述之理由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件1至4)之記載。
二、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亦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本案各次所犯一般洗錢罪之事實,原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決定被告上開處斷刑時,既均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76號判決意旨之法理,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量刑時一併審酌)。
四、爰審酌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基於刑罰特別預防之功能,在罪責範圍內予以適當考量;而被告歷經上開前案偵審程序,竟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貪圖輕而易舉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並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亦使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而助長詐欺取財罪之風氣,並擾亂金融交易秩序,所為非是;惟念及其參與之情節與本案詐欺集團核心成員有別,且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入監前為手機學徒、老闆未給付薪資而僅供給被告餐食、未婚、無子女、需扶養母親、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第121頁)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參酌本案告訴人21人歷次陳述、檢察官與被告對於量刑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金額不高,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另考量被告所犯本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密接,均屬同一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以及各罪之犯罪情節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之說明: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是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倘共同正犯個人確無所得或就犯罪所得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共同處分權限者,固無從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實際上有共同處分權限,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時,參照民法第27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之法理,應按其共同正犯人數平均計算認定個人分得之數,沒收、追徵該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有論者指出,依國內詐欺集團之運作情形,詐欺集團車手的領取款屬於「過水財」,車手雖曾實際提領、短暫管領詐欺金額,但其角色僅是代為提領詐欺金額,詐欺集團自始就排除車手的共同處分權,主觀上欠缺共同處分的合意,車手客觀上對於提領款項也欠缺共同處分權(參閱 林鈺雄 ,詐騙集團車手之沒收問題─106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96期,109年6月,第70至71頁)。經查,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告訴人受騙匯款至本案人頭帳戶後,雖被告曾經手相關款項,惟嗣均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員,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管領此部分之財產上利益或有共同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或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逕對被告沒收或追徵前揭詐欺金額。此外,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於民國112年12月底至113年2月中旬因擔任車手提款而獲有報酬2萬元(見本院卷第120頁),係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原應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於上開期間擔任車手提款所獲取之報酬2萬元,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39、1439號判決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爰不於本案重複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 趙駿鴻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23萬161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 吳家霖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16萬6400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告訴人 陳惠美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20萬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告訴人 潘宥婷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5000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告訴人 賴苑伊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2萬8998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告訴人 胡家榮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22萬8911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告訴人 林砡亘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1萬1000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告訴人 林卿香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4萬3108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告訴人 莊晏連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6萬6123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告訴人 孫姵琦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9萬9970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如附表二編號11暨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 利桂松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12萬4943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2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告訴人 林文萱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1萬5000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3如附表二編號13暨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人 歐泰緯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6萬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4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告訴人 郭鑾英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3萬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告訴人 吳雅筑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5萬1984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6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告訴人 吳昀臻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3萬7099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7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告訴人 邱沛苓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1萬3018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8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告訴人 張絜閔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10萬123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9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告訴人 范雅萍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1萬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0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告訴人 謝宛芝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1萬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1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告訴人 陳維倫 受騙匯入被告所持人頭帳戶之總金額為14萬9055元)李嘉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278、18843、20166、20167號起訴書部分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提款地點1趙駿鴻(提告)112年12月30日起,詐騙集團先假冒為買家,佯稱賣貨便匯款遭凍結 云云 ,再假冒為賣貨便客服人員,佯稱申辦街口支付且須按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趙駿鴻遂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31日0時14分許/49,985元連線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31日0時20分許/20,005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12年12月31日0時21分許/20,005元112年12月31日0時22分許/10,005元112年12月31日0時37分許/150,18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31日0時41分許/60,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向上郵局112年12月31日0時42分許/60,000元112年12月31日0時43分許/30,000元112年12月31日0時39分許/29,988元連線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31日0時44分許/20,005元112年12月31日0時45分許/10,005元2吳家霖(提告)113年1月4日起,詐騙集團假冒為南崁高中總務處老師,佯稱學校要綁定廠商購買指定之油漆云云,吳家霖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4日12時32分許/166,4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之帳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年1月4日12時43分許/60,000元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黎明郵局113年1月4日12時44分許/60,000元113年1月4日12時50分許/20,005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豐采門市113年1月4日12時51分許/10,005元3陳惠美(提告)113年1月4日起,詐騙集團假冒為陳惠美親友,佯稱投資失利急需借款云云,陳惠美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4日13時39分許/200,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4日14時03分許/60,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向上郵局113年1月4日14時08分許/60,000元113年1月4日14時10分許/30,000元4潘宥婷(提告)113年1月3日起,詐騙集團於網際網路刊登虛假借貸廣告,吸引潘宥婷點擊後,自稱「 楊澤岳 」將其加為好友並佯稱要做金流數據云云,潘宥婷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6日16時25分許/5,000元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6日16時49分許/5,005元臺中市○區○○街0號OK超商臺中市府門市5賴苑伊(提告)113年1月7日起,詐騙集團先假冒買家佯稱購物有問題無法下訂,再假冒旋轉拍賣APP客服佯稱依操作可排除問題云云,賴苑伊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7日22時13分許/28,998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7日22時16分許/29,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6胡家榮(提告)113年1月15日起,詐騙集團假冒郵局人員佯稱,因操作錯誤升級會員要額外繳費,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胡家榮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15日22時22分許/98,956元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5日22時26分許/57,000元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中商業銀行113年1月16日0時07分許/20,005元臺中市○區○○路0號合庫商業銀行113年1月16日0時08分許/20,005元113年1月16日0時09分許/2,005元113年1月16日0時18分許/49,985元113年1月16日0時20分許/20,005元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113年1月16日0時21分許/20,005元113年1月16日0時22分許/10,005元113年1月16日0時22分許/29,985元113年1月16日0時32分許/20,005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公園門市113年1月16日0時32分許/10,005元113年1月15日23時56分許/49,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5日23時59分許/50,000元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7林砡亘(提告)113年1月15日起,詐騙集團假冒手機賣家,佯稱先付訂金方可保留面交尾款云云,林砡亘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16日0時0分許/11,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6日0時03分許/20,005元臺中市○區○○路0號合庫商業銀行8林卿香(提告)113年1月15日起,詐騙集團先假冒買家佯稱購物有問題無法下訂,再假冒旋轉拍賣APP客服佯稱依操作可排除問題云云,林卿香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15日23時43分許/30,123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5日23時46分許/30,000元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郵局113年1月16日0時29分許/12,985元113年1月16日0時33分許/13,005元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公園門市9莊晏連(提告)113年1月14日起,詐騙集團先假冒買家佯稱購物有問題無法下訂,再假冒7-11賣貨便客服佯稱依操作可排除問題云云,莊晏連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16日0時46分許/66,123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6日0時53分許/60,000元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郵局113年1月16日0時54分許/6,000元10孫姵琦(提告)113年1月17日起,詐騙集團先假冒買家佯稱購物有問題無法下訂,再假冒旋轉拍賣APP客服佯稱依操作可排除問題云云,孫姵琦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17日23時38分許/49,985元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17日23時39分許/20,005元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113年1月17日23時40分許/20005元113年1月17日23時40分許/49,985元113年1月17日23時40分許/10,005元113年1月17日23時41分許/20,005元113年1月17日23時42分許/20,005元113年1月17日23時43分許/9,005元11利桂松(提告)113年2月5日起,詐騙集團先假冒買家佯稱購物有問題無法下訂,再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佯稱依操作可排除問題云云,利桂松遂依指示匯款。113年2月5日18時14分許/49,985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5日18時40分許/50,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烏日分行113年2月5日18時20分許/14,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9985元)①113年2月5日18時40分許/50,000元②113年2月5日18時42分許/9,000元12林文萱(提告)113年2月5日起,詐騙集團於臉書租屋社團張貼假租屋貼文,經林文萱聯繫後,即向其佯稱看房前須先匯款云云,林文萱遂依指示匯款。113年2月5日18時18分許/15,000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烏日分行13歐泰緯(提告)113年2月5日起,詐騙集團假冒其親友,佯稱家裡有事急需借款云云,歐泰緯遂依指示匯款。113年2月5日18時35分許/30,000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烏日分行14郭鑾英(提告)113年2月5日起,詐騙集團假冒其親友,佯稱急需借款云云,郭鑾英遂依指示匯款。113年2月5日18時55分許/30,000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5日19時4分許/30,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烏日分行附表三: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4263號追加起訴書部分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提款地點1吳雅筑(提告)113年1月6日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為旋轉拍賣網站賣家,佯稱賣場有風險需另外以LINE聯繫客服人員云云,再假冒其為線上客服專線專員 楊文鴻 聯繫吳雅筑,佯稱需將現金領出再匯款以辦理解除云云,吳雅筑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1月6日16時4分許/29,999元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6日16時9分許/30,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113年1月6日16時10分許/21,985元113年1月6日16時13分許/22,000元2吳昀臻(提告)(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吳昀蓁 」)113年1月4日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為IG網路賣家,佯稱購買產品可參加抽獎,並以吳昀臻抽中手機及獎金,必須繳納費用以領取獎品云云,再假冒其為服務專員,佯稱匯款錯誤要求再次匯款云云,吳昀臻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1月6日16時6分許/37,099元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6日16時9分許/30,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113年1月6日16時10分許/7,000元3邱沛苓(提告)113年1月6日起,詐騙集團成員先假冒買家傳送訊息予邱沛苓,要求邱沛苓使用7-11賣貨便賣場,續有不詳成員假冒7-11賣貨便客服人員告知邱沛苓因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而要求填寫銀行資訊等資料,續指示邱沛苓轉帳至右列帳戶以進行帳戶驗證,邱沛苓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6日21時34分許/13,01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113年1月6日21時42分許/13,005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四維店附表四: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7052號追加起訴書部分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時間/金額提款地點1張絜閔(提告)113年1月4日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為網路買家,向張絜閔之友人要求金流服務認證費用10萬元,該友人遂向張絜閔借款10萬元,其後該買家向張絜閔聲稱系統數據必須核對才可退還10萬元云云,張絜閔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1月5日10時14分許/100,123元中華郵政嘉義北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5日10時17分許/60,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113年1月5日10時18分許/40,000元2范雅萍(提告)112年12月17日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為創盛投資公司專員,向范雅萍佯稱可操作ETXCapital平台以獲利,但須前往註冊會員,並需繳交會費以啟用帳號云云,范雅萍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後發現無法出金。113年1月5日14時16分許/10,000元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5日14時47分許/20,000元臺中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航發店3謝宛芝(提告)112年12月中旬某日起,詐騙集團成員在IG動態廣告宣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並可當天提領云云,謝宛芝遂依指示在XWBIG網站申辦帳號並入金至右列帳戶,嗣後發現無法出金且關閉網站。113年1月5日14時34分許/10,000元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4陳維倫(提告)113年1月8日起,詐騙集團成員先假冒買家傳送訊息予陳維倫,要求陳維倫使用交貨便賣場,續有不詳成員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LINE與陳維倫聯繫,續指示陳維倫轉帳至右列帳戶,陳維倫遂依指示匯款。113年1月8日13時59分許/30,000元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8日14時8分許/149,000元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惠來店113年1月8日14時0分許/30,000元113年1月8日14時6分許/89,055元附表五: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89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時間/金額提款地點1利桂松(提告)113年2月5日起,詐騙集團先假冒買家佯稱購物有問題無法下訂,再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佯稱依操作可排除問題云云,利桂松遂依指示匯款。113年2月5日19時9分許/29,988元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5日19時25分許/20,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台中樹仔腳店113年2月5日19時14分許/29,985元113年2月5日19時46分許/30000元(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漏載)臺中市○○區○○路000號台灣企銀烏日分行2歐泰緯(提告)113年2月5日起,詐騙集團假冒其親友,佯稱家裡有事急需借款云云,歐泰緯遂依指示匯款。113年2月5日19時11分許起/10,000元、10,000元、10,000元①113年2月5日19時36分許/20,000元②113年2月5日19時37分許/20,000元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烏日分行【附件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17
278、18843、20166、20167號)【附件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24263號)【附件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27052號)【附件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289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