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簡字第315號

原告 簡曉育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

被告 蘇家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73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簽發,自不負本票發票人責任,爰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是「簡曉育」簽發給伊,當時「簡曉育」也有寫保證書給伊,但伊沒有看過本件原告,本票也非本件原告簽發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73號裁定准許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本票裁定民事卷宗查核無訛。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該本票上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㈡次按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原告否認簽發系爭本票,且被告亦陳稱:伊沒有看過原告,本票也不是原告簽的,「簡曉育」簽發本票時有簽保證書並給伊一份戶籍謄本等語,觀被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固為本件原告之戶籍謄本,惟其上有手寫更改出生日期為「54.6.11」之痕跡,且原告當庭提出之「簡曉育」照片,為訴外人「 簡薇玲 」之身分證件,與原告庭呈之個人生活照片完全不同(均翻拍附於本院卷第61頁),則被告前述簽發本票之「簡曉育」是否即為本件原告,已屬有疑。

 ㈢又本件本院將系爭本票原本上「簡曉育」之簽名(下稱甲類筆跡)、指紋(下稱A1~A3類指紋),與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原告簽名(下稱乙類筆跡)、原告111年10月13日當庭按捺之指紋(下稱B類指紋),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為:一、A1~A3類指紋彼此相同,均與B類十指指紋不同,應非同一人所有;二、甲類筆跡與乙類筆跡筆畫特徵不同」,有卷存法務部調查局調科貳字第11103342540號函暨鑑定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1至139頁),堪認系爭本票上之發票人欄「簡曉育」確非原告所為。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上「簡曉育」簽名之真正,是綜合上情,應認系爭本票為確非原告親自簽發。從而,原告主張對於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不負票據責任等語,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執系爭本票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1

109年3月15日

簡曉育

100,000元

未記載

CH235579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73號本票裁定

2

110年4月30日

簡曉育

300,000元

未記載

CH235581

3

110年4月30日

簡曉育

370,000元

未記載

CH235582

                 

附表二:

編號

文件名稱

1

台新銀行開戶業務申請書

2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印鑑卡

3

中國信託銀行基本資料

4

中國信託銀行印鑑卡

5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6

中國信託銀行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列印日期:102年1月29日)

7

中國信託銀行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列印日期:107年4月11日)

8

中國信託銀行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列印日期:110年8月9日)

9

原告111年10月13日當庭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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