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0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務人陳正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742元,及其中27,343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