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27號原告 邱保橫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佳果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354元(含資遣費192,446元、預告工資40,338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45,260元、病假工資20,169元與提繳277,14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920元(計算式:7,380元×2/3=4,9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60元(計算式:7,380元-4,920元=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