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原告 簡玉杏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複代理人 施拔臣 律師被告 曾明運 (即曾 張銀妹 之繼承人)
曾明標 (即 曾張銀妹 之繼承人) 郭曾泳 家(即曾張銀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曾明運、曾明標、郭曾泳家為被告曾張銀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曾張銀妹業於民國110年5月4日死亡,並由曾明運、曾明標、郭曾泳家為其全體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