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原告 陳正治
游靜雯 林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等起訴請求分割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萬3,74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975.05平方公尺106年公告現值5,952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1/6+1/6+1/6=1/2)=885萬3,7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萬8,71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仍應補繳8萬5,7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8萬5,714元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為平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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