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號聲請人 陳建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易雅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惟所提支票應為公司票,發票人為江東工程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易雅稜。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對債務人易雅稜個人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提出陳報狀表示該筆款項係由易雅稜出面所借,惟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加以釋明。聲請人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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