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訴人驊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繼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智薰 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