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余惠民
余蕙芬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惠群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國鍊 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被告應自民國100年9月29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貳萬零參佰陸拾陸元部分,係屬定期給付涉訟,且期間並未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期間應推定為10年,按此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肆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元(20,366元x12月x10年=2,443,920元)。原告已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參佰陸拾陸萬伍仟玖佰壹拾元(計算式:1,221,990+2,443,920=3,665,91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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