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登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登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周登旺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周登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7.12│100.08.01日19時││││5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許(應扣除同日││││19時至19時50分之││││為警戒護期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96號│毒偵字第213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42│100年度訴字第84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0.17│100.12.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42│100年度訴字第841││││號│號││判決├────┼────────┼────────┤││判決│100.11.21│101.02.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3325號(同│執字第547號│││101執緝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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