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景州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景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州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10年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109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公共危險案,經本院109年度湖交簡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60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①至②案,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9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16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162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