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陳玟珍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