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原告 楊奇 被告 陳効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