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告 洪安秋
張淑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安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下午
4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嘉義縣○○鄉○○段329之3、329之4、嘉義縣○○鄉○○段○○○○○○○○○號(關於被告洪安秋部分)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就被告間之贈與行為,有何害及原告及其他債權人之債權(例如: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足敷清償其債權),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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