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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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丙○○○○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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