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6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760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一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一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3日向其申請貸款,並借得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6月23日起至101年6月
23日止,約定按原告銀行基本利率加週年利率2.048%機動計
算利息,目前利率為週年利率6.14%,應按月攤還本息,並
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付息日
起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8月23日及95年
9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分別積欠308,877元、77,218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爰依兩造間之借貸、連帶保證
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2項所示。被告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約定書、
授權書及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兩造間之借貸暨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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