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縣私立公老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聲請人聲請就財團法人臺中縣私立公老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縣私立公老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縣私立公老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97年6月29日召開第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將其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上述財團法人第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台中縣政府97年7月31日府社青字第0970207220號函及同年8月15日府社青字第0970223769號函、法人登記書、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開會議程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縣私立公老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為該財團法人之利害關係人,財團法人臺中縣私立公老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原捐助章程之規定,既經董事會決議認有修正之必要,且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亦與民法相關規定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為變更捐助章程之處分,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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