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同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亦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6月28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達成協商,自95年
7月起,分120期,利率4%,每月10日繳交新臺幣(下同)23,220元。惟聲請人每月收入22,000元,還款金額23,200元,每個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高於聲請人每月之收入,尚不足1,200元,根本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於95年6月28日成立協商,聲請人同意自95年7月起,分120期,利率4%,每月繳款23,220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惟聲請人協商成立後未依約繳納等情,已據本院向安泰銀行查詢明確,有安泰銀行97年10月29日民事陳報狀、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在卷可稽。
四、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收入22,000元,還款金額23,200元,每個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高於聲請人每月之收入,尚不足1,200元,根本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而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云云,惟查:
㈠聲請人自90年9月18日至95年10月30日止從事熟食的雞、
鴨、鵝、小菜、滷味販售,地點在溝仔尾傳統早市、美崙市場(早市)、市八黃昏市場,無店名,工作內容是跟廠商進生的肉品,自己加工煮熟再運送到市場販售,平均每月營業額18萬元,此為聲請人所自陳(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97年12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三);而聲請人與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於95年協商時又切結有工作或收入來源為「經營攤販生意」,每月收入5萬元,亦有安泰銀行提供之收入證明切結書附卷為憑。聲請人另向本院陳報「95年11月19日進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超市販售人員所得薪資每月22,000元」(見97年12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二③),可見聲請人以毀諾後之收入據為協商金額過高,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不可歸責事由,顯與事實不符,此部分主張,自非可取。聲請人嗣後雖具狀補正「當時切結5萬元收入時是95年1月9日,但達成協議時已經95年6月28日,這幾個月的時間變化很大,房東攤位不租給我們,我們換了地點,生意變得很差,收入根本來不及應付房貸、車貸及生活支出」等語,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以實其說,故聲請人是否確實無力負擔每月23,220元之協商款項,顯非無疑。
㈡末按聲請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時,年34歲,並非無任何社會
或工作經驗之未成年人,協商條件究否超逾其能力所能負擔,自屬其本身知之最詳。實則聲請人於簽約前本應謹慎審酌自身之經濟狀況及還款能力,一旦簽訂契約,即應以最大誠意加以履行,聲請人既願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並簽訂還款協議書,竟在1期未付情況下逕自毀諾,托詞無力負擔云云,實難謂無將契約自由之私法秩序視為無物之情形。
㈢又銀行公會針對95年度銀行公會協商案件已毀諾之客戶,
業已決議可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即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依據前置協商清償方案之精神和原則,與債務人重新協商議訂符合債務人繳款能力之月付款金額,該方案最長為180期,利率最低為0%。是聲請人如認該清償協議之利率、期數有調整之必要,俾利其清償,自得再向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申請協商,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經命聲請人補正後,聲請人仍不能證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或有不能履行之虞,是本件清算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
5項但書規定有違,依首揭說明,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又本件清算之聲請既經駁回,則聲請人保全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