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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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鍾文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登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56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809元,扣除前調解費4000元(原告稱宣已繳、但未附單據影本),原告應補繳新台幤2萬5809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陳報原告、被告之父、母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及陳報其他兄弟 鍾文勝 、 鍾文良 之連絡地址。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